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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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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电子游戏1331章程

 

银河电子游戏1331是2010年4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襄阳广播电视大学、襄阳市机电工程学校、襄阳市工业学校基础上组建的以汽车类专业为核心的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历史可追溯到1955年成立的襄阳专区农业合作干校(襄阳市机电工程学校前身)。

学校秉承为学生的快乐成长搭建阶梯,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构筑平台,为社会的创新进步奉献才智”的办学宗旨,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银河电子游戏1331(中文简称为襄阳汽院,英文译名Xiangyang Auto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东街66号。

第三条 学校是襄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提供资源支持,保障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优质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学校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订招生章程、计划,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自主制定学籍实施办法,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八)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九)招聘、管理和使用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服务人员;

(十)使用与管理学校的财产和经费;

(十一)以国家规定的基准学费标准为基础,制订学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十二)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履行高等学校职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办出高等职业教育特色;

(三) 执行国家颁布的职业教育教学各项规定和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 维护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 接受举办者的监管和考核;

(六) 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

第九条 学校立足汽车产业,服务区域经济,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

第十条 学校以促进人的职业发展为理念,坚持创新驱动、开放办学、质量兴校、差异化发展,成为区域技术技能积累的重要支撑。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学校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管理领域,构建以汽车类专业为核心、以大交通类专业为支撑、以工业类专业为辐射、以人文财经类专业为协调的专业布局,形成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色优势专业集群。

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专业设置和调整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论证和审议。

第十二条 学校厚植人文素养、职业精神、职业技能的育人文化,开展具有特色和富有成效的创新创业教育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践行以专业实践能力为核心内容的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全面质量观,突显“精耕汽车、深融产教、滋润职业、鼎力社会”的办学特色。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开放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其他类型的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学业,成绩合格者,由学校按照规定发给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接受职业能力培训的学生经考核,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者,由职业技术鉴定机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发给学业证书。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基本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银河电子游戏1331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权责明确、责权利统一的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及法律顾问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校长以及学术、院(系、部)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应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建议,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内容、依据、结果应依法公开。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党委会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需要,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三重一大监督员可列席会议。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议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中国共产党银河电子游戏1331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根据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由校长决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三十一条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方案提交党委会审议。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及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学科学术造诣高、为人正派、学风严谨的教授(或副教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不足时可补选,补选的学术委员任期不超过该届剩余任期。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办学、学术发展、校企合作、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发展规划,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评议学校教育教学重大改革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负责校级科技项目、教研教改项目立项验收的终审工作;承担校级以上科技项目、教研教改项目的评议推荐工作;

(四)负责校级科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终审工作;承担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及科学技术奖的评议推荐工作;

(五)组织和指导学校相关学术活动,开展各学科的学术咨询工作;

(六)负责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七)审议学校学报发展规划、编辑方针、办刊宗旨,提出意见与建议;

(八)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咨询评议。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统筹教学相关事务的学术性组织,根据学校授权承担学校教学相关事务的评定、审议与咨询等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和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标准、规则等,提出修改意见;

(三)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议学校专业结构调整及专业建设、实训室建设规划、现代教育技术运用等方案;

(五)评定学校内各类教学奖励或荣誉,遴选、推荐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奖励或荣誉;

(六)负责专业教研室负责人的遴选、考核;

(七)评定教师的教学水平;

(八)审议学校教风学风建设的原则性意见,对实施成效进行初步评估;

(九)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教学事故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评定学校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委员由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选区为单位,由教职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节   学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由襄阳市政府及其部门代表,学校管理团队、教职工代表,行业和共建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二)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

(三)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并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四)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五)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节   院(系、部)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并调整院(系、部)和教学辅助部门等教学工作机构。

第四十七条 院(系、部)是以专业类别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育、教学、教科研和社会服务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院(系、部)根据学校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院(系、部)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活动以及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订本院(系、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顶岗实习指导与管理、校企合作、年度招生计划等工作。

(三)检查并评价本院(系、部)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负责本院(系、部)招生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及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对本院(系、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五)制订并公布绩效工资的二次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核后组织实施。

(六)负责本院(系、部)各类岗位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七)按规定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院(系、部)使用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资金。

(八)组织本院(系、部)与国内外同类别专业的学术交流。

(九)推进专业实体化建设。

(十)享有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九条  院(系、部)设院长(主任)一名;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名,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院(系、部)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

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院(系、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院(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学生创业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发挥支持、保证、监督和协调的作用。

第五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院(系、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第五十二条 院(系、部)下设教研室,主要职责是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实施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科技工作,专业实体建设,系统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院(系、部)与企业合作,共建以市场为导向、以混合所有制为特征、以现代学徒制为模式的特色院(系、部)和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学校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建设名师(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八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内部党政、教学、科研、教辅机构和群团组织等管理机构,决定其职能与权责配置。

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五十五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共青团银河电子游戏1331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合理确定教职工规模、各类教职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岗位。

学校的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服务人员。

第五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学校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九条 教师由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采用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二)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应忠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提高业务能力;

(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考核,通过引进、培训、企业实践、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等多种途径,建设具有“双师素质”的优秀教师团队,不断提高学校教师队伍中“双师型”教师所占比重。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反纪律的教职员工给予处分或解聘。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规范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行为,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反对学术腐败。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

第六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接受心理健康教育,获得就业创业和职业规划指导与服务;

(四)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勤工助学、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或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创业创造必要条件。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人身与财产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七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施开放式办学,利用专业、人才、技术和其他教育资源优势,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推进政校、行校、企校、校校深度融合,与省内外相关单位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实现专业与产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目标。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包括在本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组成。

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提高学校的社会贡献度。

第七十八条 学校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订立合同实行法律顾问预审制度。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预算控制、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资产管理制度,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保障与服务。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类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保证校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含社会捐资)。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八十五条 学校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依法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六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实施绩效分配,执行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八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定期向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财务预决算情况。

按照法律规定,实行财务信息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十八条 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学校控制债务总水平,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化解债务。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训:驾驭现在、驰骋未来。

第九十条 学校校徽:整体造型为正圆形,仿方向盘形状和汽车轮胎形状,中为抽象“人”字形,圆周上弧标有校名——银河电子游戏1331(毛体字),下弧标有学校英文校名。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风:敬业、兼修、致用、实干。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白底黑字或蓝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印有校徽、体字的校名和英文校名的图案与文字组合构成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4月9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学校党委会审定,襄阳市人民政府审核,由校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须由校长建议,或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联合提议,修改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九十六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学校所属各部门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